工伤职工医疗期后就业保障: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详解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后重返工作岗位是康复及回归社会的重要一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期后就业权益,促进其顺利复工复产。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复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费:
医疗期结束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其工资按原工资计算;
医疗期结束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工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工资标准计算;
医疗期结束后被证明不具备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标准计算。”
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期后就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期后能够顺利复工复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工伤职工的收入:工伤职工医疗期后复工,无论能否从事原工作,其工资均有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促进工伤职工复工:该规定鼓励工伤职工康复后尽快复工,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恢复劳动能力。
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医疗期后复工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促进了企业稳定运行。
实施要点
为有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及时支付生活费:工伤职工符合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活费。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后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结果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工伤职工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应及时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案例:张某因工受伤,经治疗后医疗期结束。经劳动能力鉴定,张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原工资为5000元,现鉴定后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张某复工后其工资应按照3500元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实施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期后就业权益,促进了其康复复工,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保障。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