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十六条规定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第十六条规定,以下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在用人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的所有职工,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临时工和其他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聘用的职工;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海区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以及在海上从事作业的其他人员;
3. 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
4. 其他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授权的机构作出。认定工伤时,应当结合工伤保险第十六条规定,查明以下情况:
1. 职工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人员;
2. 事故发生时职工是否正在执行工作任务;
3. 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4. 事故是否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
待遇保障
被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保障:
1. 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2.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3. 生活护理费;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伤残津贴;
5. 伤残就业安置费;
6. 遗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7.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8. 劳动能力鉴定费。
小结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规定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的基本权益。职工应积极了解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在遭遇工伤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依法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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