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职工在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因工伤事故产生的以下医疗费用:
急救费、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以及其他医疗所需费用。
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助器具的费用。
经医疗机构确认必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误工津贴
在职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原工资标准支付误工津贴。误工津贴的计算方式如下:
住院治疗期间:全额支付。
门诊治疗期间:按原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和参保年限计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数额为职工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 20 倍。
其他待遇
除上述待遇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待遇:
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或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的子女可以优先获得进入公立学校的机会。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建立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总之,工伤保险第十五条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通过提供医疗、经济和社会保障,减轻了职工因工伤带来的损失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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