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责任主体及承担范围详解
工伤保险制度中,责任承担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承担范围,具体如下:
单位责任
承担范围:
因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
承担范围: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向用人单位追偿。
其他责任主体
承担范围:
个人责任:如果职工故意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的,其本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方责任:如果工伤是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的,则由该第三方责任人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费
住宿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陪护费
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津贴
伤残就业补助金
死亡补偿金
上述费用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保障工伤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责任划分原则
工伤保险责任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单位过错原则: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社会保险统筹原则: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公平合理原则:责任划分应兼顾职工权益和社会公平。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承担范围,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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