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条例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经治疗仍达不到原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申请伤残津贴。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条例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申请条件
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治疗后仍达不到原劳动能力标准的劳动者。
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故发生后30日内已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
二、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
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 材料审核
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核对劳动者身份、工伤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者身份证
医疗诊断证明
3. 申请审批
用人单位将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
4. 发放伤残津贴
审批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每月按时发放伤残津贴。
三、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者身份证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诊断书、检查报告等)
四、注意事项
劳动者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逾期将影响申请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免耽误申请进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可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补充材料,应及时进行补充。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不能申请伤残津贴。
五、常见问题
1. 什么是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项下,对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治疗仍达不到原劳动能力标准的劳动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2. 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伤残津贴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确定,分为十个等级,每月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一级至四级:75%
五级至七级:60%
八级至十级:45%
3. 伤残津贴发放多久?
伤残津贴发放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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