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款第十五条之工伤评残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因工致伤或患职业病后得以恢复健康,在医疗期间或者治疗终结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评残级别鉴定标准,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一、工伤评残级别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工伤评残级别鉴定标准适用于下列人员: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包括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
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军人、武警官兵、公安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
二、工伤评残等级划分
工伤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将工伤残疾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
一级:丧失劳动能力100%;
二级:丧失劳动能力80%-100%;
三级:丧失劳动能力60%-80%;
四级:丧失劳动能力40%-60%;
五级:丧失劳动能力25%-40%;
六级:丧失劳动能力15%-25%;
七级:丧失劳动能力10%-15%;
八级:丧失劳动能力5%-10%;
九级:丧失劳动能力2%-5%;
十级:丧失劳动能力1%以下。
三、工伤评残级别鉴定程序
工伤评残级别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四、工伤评残待遇
劳动者经工伤评残鉴定后,根据其残疾等级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辅助器具费;
五级至十级残疾:一次性伤残津贴和辅助器具费。
具体的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水平制定。
五、注意事项
工伤评残级别鉴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拖欠或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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