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计算详解: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一全文解读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一》),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以及其他待遇。
一、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工伤认定前的急救费、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和辅助器具费等。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以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不得超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合理收费标准。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受伤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按照伤残等级确定伤残待遇。
三、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伤残等级确定;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和本人受伤前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按照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程度确定。
四、死亡待遇
工伤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家属或供养人可获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死者因工伤前工资标准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死者因工伤前工资和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五、其他待遇
《意见一》还规定了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职业康复训练费、工伤安置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这些待遇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计算基数
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工伤职工受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工伤职工受伤前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按照6倍计算。
七、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他待遇直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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