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误工天数计算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因工伤导致暂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人工资的100%支付工伤津贴。误工天数从工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恢复之日止。对伤情稳定后经功能评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误工天数从工伤认定之日起计算。
误工天数计算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的误工天数计算有以下规则:
1. 工伤之日起计算:对于工伤事故当日,无论职工是否实际误工,均计入误工天数。
2. 劳动能力恢复之日止:误工天数的截止日期为职工的劳动能力恢复之日,即经治疗后能够恢复正常工作的日期。
3. 伤情稳定后功能评定达到伤残等级:对于伤情已经稳定但尚未进行功能评定的职工,误工天数从工伤认定之日起计算。
误工津贴领取期间
职工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间从工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恢复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时止。其中:
1. 劳动能力恢复之日: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之日为止。
2. 伤残等级评定时: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至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时为止。
3. 工伤职工死亡:若工伤职工不幸死亡,其家属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职工20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具体计算方法
误工津贴的每日金额为职工本人工资的100%。误工天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误工天数 = 工伤之日起至劳动能力恢复之日的天数 + 伤情稳定后功能评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天数 - (工伤事故当日)
案例分析
职工小明于2023年3月1日因工伤住院治疗。经治疗,小明于2023年4月5日出院,但仍需在家休养。2023年5月1日,小明伤情稳定,经功能评定达到八级伤残。请问小明的误工天数如何计算?
误工天数 = 2023年3月1日 - 2023年4月5日 + 2023年5月1日 - 2023年3月1日(工伤事故当日) =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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