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适用范围:解读条例,保障职工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为保障职工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或者下降的,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法定适用对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均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职工;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或分包工程、任务的职工;
被劳动监察机构認定属于企业委派或指派在企业以外工作而发生的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死亡的职工;
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死亡的职工;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死亡的职工;
从事试工、实习的职工。
2. 工伤范围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或下降的,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所谓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急性职业中毒。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接触、作业过程中接触有害物质或因素,使职工健康受到损害而导致疾病的。
3. 适用范围的意义
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的法律依据,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有利于减少工伤事故,降低职业病危害,提升劳动保障水平。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和工伤情形,为保障职工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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