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医疗费用和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和津贴待遇。
医疗费用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待遇范围
包括:
- 医疗机构的检查、治疗、手术、住院等费用;
- 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及辅助器具的费用;
- 康复治疗的费用;
- 工伤人员因工伤治疗所需的交通费。
支付方式
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医疗机构,或由工伤人员垫付后报销。
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伤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人工资的标准发放津贴。
津贴标准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100%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 四至十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 十一级至十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支付期限
直到工伤人员伤情稳定,达到伤残等级或者死亡为止。
注意事项
- 津贴待遇从工伤之日起发放。
- 工伤人员未休工治疗的,也可享受津贴待遇。
- 工伤等级评定后,工伤津贴标准按评定的工伤等级调整。
实施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实施,保障了工伤人员在因工致伤后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减轻工伤人员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工伤保险基金的充足和监管的完善,是保障工伤人员权益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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