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范围详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因公伤或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康复费、假肢安装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丧葬费用
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丧葬费用补助。包括丧葬费、安葬费、骨灰寄存费等,标准由各地规定。
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暂时丧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津贴。津贴标准为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一百。
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根据伤残等级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职工工资和伤残等级确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职工工资和伤残等级确定。
生活费补贴
工伤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且无工作能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康复教育费
工伤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进行康复教育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教育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或因工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供养亲属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照职工工资和供养亲属人数确定。
以上即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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