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功能障碍分类
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以下几类:
一、肌骨系统损伤
主要涉及躯干、四肢及脊柱的损伤,包括骨折、脱臼、软组织损伤等。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价主要依据伤残等级、畸形、功能障碍程度等因素。
二、神经系统损伤
主要涉及脑、脊髓及周围神经的损伤,包括颅脑损伤、脊髓损伤、神经麻痹等。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感觉、运动障碍、认知功能受损程度等因素。
三、精神障碍
主要涉及因工伤造成的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焦虑症、抑郁症等。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价主要依据症状的严重程度、社会功能受损程度等因素。
四、听力障碍
主要涉及因工伤造成的听力功能丧失,包括噪音性耳聋、鼓膜穿孔等。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价主要依据听力损失的分贝数、对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五、视力障碍
主要涉及因工伤造成的视力功能丧失,包括视力下降、视野缺损等。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价主要依据视力的下降程度、对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六、内脏损伤
主要涉及因工伤造成的内脏器官损伤,包括肝脏损伤、肺部损伤、心脏损伤等。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价主要依据器官功能受损程度、工作能力减损程度等因素。
七、其他
除上述六类劳动功能障碍外,还包括灼伤、烫伤、电击伤、中毒等其他类型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价依据其对身体功能、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价是一个复杂的专业过程,需要由具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劳动功能障碍的等级评价结果直接影响着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因此非常重要。此外,劳动功能障碍的分类和等级评价标准可能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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