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关系形态下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
随着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不断涌现,劳动关系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此,《工伤保险条例》也不断适时完善,以保障新劳动关系形态下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适用范围的拓展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适用范围拓展至平台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工伤保险保障。
平台企业的责任
平台企业对与平台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负有直接工伤保险责任,包括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提供工伤待遇。对于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平台企业通过招募、派遣等方式将其纳入平台体系的,平台企业负有间接工伤保险责任,应督促委托企业或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提供工伤待遇。
灵活用工的适用
针对灵活用工人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平台企业、灵活用工平台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工伤保险责任。灵活用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注册地有工伤保险关系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的程序
新《工伤保险条例》优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将认定时限缩短至60日,并明确认定程序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还规范了职业病诊断和认定程序,提高了职业病认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工伤待遇保障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待遇保障水平。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也进一步提高。此外,还新增了工伤康复期津贴等待遇,保障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的完善与适用范围的拓展,为新劳动关系形态下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针对平台企业、灵活用工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殊性,条例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确保劳动者在新的劳动关系模式下也能享有与传统劳动关系形态下同等的工伤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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