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改善但未达鉴定标准:62条第二款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62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伤情经治疗确有改善,但尚未达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仍然享受工伤待遇。该条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具体内容如下:
治疗期间享受待遇
医疗费用
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费
治疗期间无法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
待遇期限
治疗期间享受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伤残待遇。
如果伤情未达伤残等级,但仍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直至康复为止。
待遇调整
伤情改善后,劳动者劳动能力有所恢复的,工伤待遇相应调整。
伤情恶化或治疗效果不佳的,工伤待遇可重新申请或调整。
需要注意的几点
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治疗,不得故意拖延治疗时间。
治疗期间,劳动者不得擅自从事与伤情不相符的劳动。
如果劳动者未经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则工伤待遇可能会被中止或终止。
实务操作
工伤保险条例62条第二款的适用,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2. 经工伤认定后,劳动者接受治疗。
3. 治疗期间,劳动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工伤待遇。
4. 经办机构审查并受理申请,发放工伤待遇。
5. 劳动者伤情经治疗改善,但尚未达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6. 伤情稳定后,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伤残待遇。未达伤残等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直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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