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后,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就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争议的发生地。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用人单位不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要求赔偿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工伤待遇决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用人单位作出工伤待遇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用人单位应当作出工伤待遇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者与工伤保险机构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发生地的确定
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者工作地的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所在地。
在确定争议发生地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特别注意: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权属于专属管辖,即只能由有权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逾期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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