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权威详解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与伤残前所在单位原工资收入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的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
职工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等);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实际收入低于伤残前所在单位的原工资收入。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的计算方法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的计算方法为:
差额赔偿金额 = 伤残前所在单位原工资收入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其中:
伤残前所在单位原工资收入: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前在原单位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后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等。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由所在单位每月支付,支付时间与职工工资发放时间一致。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的责任主体
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职工伤残前所在单位。
如果职工伤残前所在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承担赔偿义务,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由职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并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停发,从复工之日起享受伤残就业安置金。但是,伤残职工原工资高于伤残就业安置金的,原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伤残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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