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山西养老保障再升级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正式印发了《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为山西省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适用范围
《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及其职工和新型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该条例规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一般为10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5年。
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方面,《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和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企业缴费部分不低于职工缴费部分。缴费档次分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和1000元四个档次。
政府补贴
为鼓励参保,《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政府补贴政策。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累计缴费达到3000元以上,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充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累计缴费总额的20%。
投资运营
《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了规范,要求基金必须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下进行运作。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基金等品种,原则上不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期货等高风险产品。
保障待遇
该条例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领取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包括一次性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形式。一次性领取的待遇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缴费总额的80%,按月领取的待遇标准按规定计算。
《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山西省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完善了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增强了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为其老有所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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