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详解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跟新时代改革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工伤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全省广大职工的工伤待遇,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力资本环境。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聘用的在本省境内工作的所有职工,包括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个体从业人员等。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自谋职业者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根据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以及实际遭受的损失,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等。
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报告相关材料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后,通过审查职工伤情、查找事故原因等方式,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补贴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支出。
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工伤保险监督管理中的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山东省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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