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适用范围
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由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山东省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也不得高于最高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
退休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最低缴费基数累计缴费30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计算
基本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基础养老金
其中:
个人账户储存额 =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比例 / 月平均缴费基数 缴费时间
基础养老金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年限 1.6%
特殊情况
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缴费满15年但不满30年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养老金。
符合国家或山东省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注意事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个人共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人员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人员在退休前应及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以便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不得擅自停发、扣发或改变发放形式。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其个人所有,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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