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新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解读如下:
调整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有雇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职工。
调整标准
202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7524元,上限为27670元。其中,缴费基数下限按202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202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适用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已按原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进行补缴或退还。
影响分析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将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新调整的缴费基数将全面覆盖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效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所需。同时,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政策变化
与2022年相比,2023年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上调了5.7%,上限上调了5.6%。本次调整,充分考虑了职工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视。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及时了解缴费基数调整政策,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职工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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