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起算日认定
失业保险金是一项社会保险福利措施,旨在为因非个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提供经济支持。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至关重要,正确认定起算日是保障失业人员及时领取福利待遇的基础。
起算日的认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起算日,根据失业原因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非本人意愿失业
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起算日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含)。
因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解除的:起算日为协商解除之日起(含)。
因用人单位破产清算、依法宣告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起算日为用人单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含)。
本人意愿失业
自谋职业的:起算日为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之日起(含)。
自主创业的:起算日为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含)。
特殊情况的认定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外,还有以下特殊情况下的起算日认定: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治疗期间,被宣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算日为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含)。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期满,符合失业条件的:起算日为医疗期满之日起(含)。
劳动者因入伍或者参军,退伍或者复员回原工作单位后符合失业条件的:起算日为退伍或者复员回原工作单位之日起(含)。
注意事项
起算日认定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
如果劳动者在起算日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则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不满12个月的,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者缴费年限和失业率等因素确定。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