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解读: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可获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因非个人意愿而失去工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获得失业保险金: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6周
失业期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期限不满12个月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性裁员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
其他按照本条例规定应认定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从失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期限的具体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且领取期间不得跨年度。
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基本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前所在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60%。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基本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60%。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后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参保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一般包括: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明、失业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保登记信息等。
注意事项
申请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且领取期限有一定限制。因此,失业人员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另外,为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应积极参加就业促进活动,并接受职业培训或技能提升服务。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