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施行时间最新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自199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行失业保险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对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体现了更加保就业、保民生的导向。
参保范围
根据新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至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合资、外商投资等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其中,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特殊就业形态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和比例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雇主按照职工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适当提高,更加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距上次中断就业6个月内再次失业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失业保险关系;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失业前1年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至90%核定,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至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其参保年限和缴费年限确定。其中,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领取期限为12个月;缴费年限1年以上的,领取期限延长至24个月。对于50岁及以上人员,领取期限再延长12个月。此外,对于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延长领取期限。
其他规定
新规还完善了失业援助、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辅助帮扶制度,对困难失业人员给予帮扶救助。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加大对失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骗取失业保险金、恶意欠缴失业保险费等行为。
失业保险条例施行时间最新规定体现了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和帮扶,有利于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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