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1999:马来西亚社会保障的支柱
马来西亚失业保险条例 1999 (失业保险条例)为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网,让他们在寻找新工作期间获得暂时的经济支持。该条例旨在为受保员工提供经济救济,促进就业市场稳定,并减轻个人和家庭因失业带来的财务负担。
覆盖范围和资格
失业保险条例涵盖年龄在 18 至 60 岁的受薪员工。雇主必须为月收入为 4,000 令吉或以下的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自雇人士和家庭佣工除外。
要获得失业保险福利,员工必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在过去 12 个月内缴纳了至少 12 个月的失业保险供款;
非自愿失业;
失业后 60 天内在社会保险机构 (SOCSO) 注册;
积极寻找工作,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求职活动。
失业福利
合格的失业者有资格获得失业福利,金额为其最后一个月工资的 80%,最多可领取 6 个月。福利金额最低为每天 30 令吉,最高为 300 令吉。
失业保险金缴款
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比率和比例缴款:
供款人 | 供款比率 | 供款比例 |
---|---|---|
雇主 | 0.2% | 100% |
员工 | 0.2% | 0% |
供款是应付雇员工资的每月总额。雇主负责缴纳全部供款,但不得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员工的供款部分。
索赔程序
失业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索赔失业保险福利:
在失业后 60 天内到 SOCSO 分行注册;
提交失业通知、失业证明和求职活动证据;
SOCSO 将审查索赔并确定福利资格;
如果索赔获得批准,福利将直接存入失业员工的银行账户。
失业保险条例 1999 是马来西亚社会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为失业者提供经济保障。该条例旨在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并减轻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财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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