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社会保险保障体系
太原市社会保障体系是为太原市城镇户籍居民提供基本保障的保障机制,保障范围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由太原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管理。
养老保险
太原市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单位原则上按全市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
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
医疗保险
太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单位原则上按全市平均工资的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有太原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临时工伤医疗待遇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的。
失业保险
太原市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失业保险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单位按全市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享受临时工伤待遇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的。
工伤保险
太原市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单位按所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
太原市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单位按全市平均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子女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
太原市社会保险中心
太原市社会保险中心是负责太原市社会保障体系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并实施太原市社会保险政策;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审批社会保险待遇;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执法;
提供社会保险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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