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力资源社保政策解读
近日,天津市出台多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涉及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待遇标准等方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些最新变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并适应政策调整。
二、参保范围扩大
1.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包括在天津市范围内工作、居住的城镇户籍、外地户籍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2.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固定工作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就业、自营职业或自由职业的人员。
三、缴费基数调整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上年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和0.6倍。
四、养老保险待遇提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提高10%,最低养老金标准也相应提高。
五、医疗保险待遇优化
1.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提高,在职职工从4%提高至6%,退休职工从3%提高至4%。
2.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降低,住院待遇提高。
六、失业保险待遇调整
1.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并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
2.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可领取24个月。
七、工伤保险待遇提升
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工伤津贴标准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标准也相应提高。
八、生育保险待遇优化
延长生育保险产假时间,女职工法定产假延至158天。生育津贴标准提高,按照生育津贴标准的100%发放。
九、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
为应对疫情影响,天津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以上政策调整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和个人应及时了解和适应政策变化,妥善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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