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山东设置详解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职工在大病时能获得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在疾病治疗过程中能极大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为了保障山东省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山东省针对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制定了相关规定。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在山东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
1.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个人账户实际发生额度报销。
2.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10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3)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在 Shandong 省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
1. 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实报实销。
2. 住院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15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3)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特殊情况报销比例
对于特殊情况,山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也有相应调整:
1. 职工异地就医:参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
2. 参保职工移居外省:原则上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享受参保地报销待遇。
3. 退休人员转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4. 参保职工死亡:可一次性结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报销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保障城镇职工医疗权益的重要制度。山东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报销比例,为职工提供了有效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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