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细则规定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旨在保障参保职工在不同地区就业和居住时的养老保险权益。
转移接续范围
该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转移到新参保地户籍地或就业地的
在转移接续前已缴清原参保地的欠费
转移流程
转移接续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参保职工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出具《转移接续凭证》
参保职工凭《转移接续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的转移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
转移费用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转移
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不得提现或转入其他账户。
转移后的待遇
参保职工转移接续后,在退休或符合其他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照退休时的参保地社保政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
参保职工应注意以下事項:
转移接续应当及时办理,避免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
转移接续前应与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相关政策和手续
转移接续后,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细则,保障了参保职工在多地就业和居住时养老保险权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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