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条件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是国家对非就业城镇户籍人员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符合一定条件者可补缴城居保费用。
补缴条件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补缴城居保费用:
- 因特殊原因未缴纳城居保费用:因参军、服刑、出国境等特殊原因中断缴费,待解除特殊原因后可补缴中断期间的费用。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两项待遇”(退休金和城居保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且未享受退休金待遇或城居保待遇,可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城居保费用。
- 城居保政策变更后未缴纳城居保费用:城居保政策变更后,未及时缴纳城居保费用,在政策允许补缴的期限内,可补缴当年及以前年度的费用。
-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明确其他可补缴城居保费用的情形。
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补缴城居保费用:
- 申请补缴: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
- 审核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补缴条件。
- 补缴费用:根据补缴的年度和费用标准计算应补缴费用,并按规定期限内缴纳。
- 获得补缴凭证:补缴费用后,可获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凭证。
补缴期限
各地补缴城居保费用的期限有所不同,一般为2-4年。参保人应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补缴,逾期补缴可能影响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注意事項
- 补缴城居保费用必须一次性补缴足额。
- 补缴期间不享受城居保待遇。
- 补缴费用一般不计入养老金缴费基数。
- 补缴城居保费用后,参保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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