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保指南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参保方式。
参保对象
根据《暂行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户籍人口;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户籍人口;
已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口。
参保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缴费, 个人缴费部分可自行缴纳;
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参保,缴纳全部养 老保险费用;
通过网络平台或基层服务机构申报参保,缴纳全部养老 保险费用。
参保缴费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后的参保缴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缴费基数为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中基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6%,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
单位缴费比例为20%,其中基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12%,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8%。
养老金领取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后,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温馨提示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权益的重要举措。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参保,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障自己的养老生活。同时,参保人要保存好缴费凭证,避免后期申领养老金时出现问题。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