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保障范围及对象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家工伤保险工作的基本法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六章,分别是总则、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工伤预防、罚则、附则。
《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下列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雇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条例》保障对象
《条例》保障的对象包括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属于工作原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法定工作日内从事本单位安排的非本人职责范围的公益性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侵犯致伤、致死的。
《条例》同时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抚恤待遇等。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进行治疗。如果职工治疗结束后仍有残疾的,可根据伤残等级领取伤残津贴或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预防工伤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用人单位未履行预防工伤义务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罚则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未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未履行事故预防义务等,都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的重要法律,为患有工伤的职工提供了一套全面的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工伤保险义务,职工也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和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