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最新规定解读
为完善四川省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农村医疗保险办法》,对报销比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不享受门诊报销,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40%。退休职工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上限为36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上限为300元。
住院医疗费用: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为70%,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为8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报销,个人自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和自理三部分组成。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比例为15%,自理比例为5%。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职工、退休职工享受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报销,个人自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和自理三部分组成。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比例为15%,自理比例为5%。
二、特殊群体报销比例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
低保对象:门诊报销比例为65%,住院报销比例为90%。
特困人员:门诊报销比例为70%,住院报销比例为95%。
孤儿:门诊报销比例为75%,住院报销比例为100%。
三、报销上限
参保人员每年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均设有最高报销限额,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职工:普通门诊最高报销限额为360元/年;住院最高报销限额为19.2万元/年。退休职工:普通门诊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年;住院最高报销限额为20.8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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