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
吉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缴费的,除按照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外,还应当缴纳滞纳金。
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享受条件,按照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或者套取。
法律责任
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除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外,还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停业整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作为吉林省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对于加强吉林省社会保险工作,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