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这些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时,遭遇职业伤害、职业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
参保范围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职工;
个体工商户;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2.0%,职工缴费比例为其本人工资的0.5%-1.0%。具体缴费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
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医疗待遇
包括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以及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津贴待遇
包括工伤津贴、生活费、护理费等。工伤津贴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的60%-100%发放。生活费、护理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职工工伤致残等级和年龄等因素确定。该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用于补偿职工因工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经济损失。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用于购买或更换因工伤致残所需的车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就业安置费
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从事原工作,但尚有劳动能力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就业岗位,并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就业安置费。
死亡待遇
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丧葬费按照当地安葬费用的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的50%-70%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职工工龄和工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或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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