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规定及解读
北京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养老保险缴费、待遇领取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缴费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方式,即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为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的2倍,单位缴费上限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待遇领取
《实施细则》调整了职工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此外,还增加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措施,规定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倍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时,超过部分的8%划入个人账户。
转移接续
《实施细则》明确了异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后,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在北京市领取待遇时,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
《实施细则》还对养老保险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和服务管理。
解读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解读:
1. 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有利于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2. 调整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有利于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水平。
3. 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水平,调动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4. 完善转移接续规定,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业,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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