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之管理办法解读
适用范围
《内江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全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职工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参保。
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等级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分若干档次。
待遇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康复费用。
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报与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认定申请。
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内江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认真遵守《管理办法》,共同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