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及细节
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或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物质帮助制度,保障老年人在离休、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类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84年。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84]143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覆盖所有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并逐步向其他行业和地区推广。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发[1991]77号),规定在企业推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建立了以个人账户制为主、单位缴费制为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5]23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明确了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建立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和个人账户等制度。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30号),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改革,建立了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2009年。
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发[2009]1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覆盖所有城乡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包括农民、城镇非户籍人口、渔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2011]37号),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16号),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提高了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建立了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相挂钩机制。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形成,主要用于为职工退休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国发[1991]222号),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此后,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04年,国务院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务院令第432号),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意见》(国发[2016]38号),明确提出要改革完善企业年金制度,鼓励企业及其职工参加企业年金。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