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最新规定解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员工个人账户权益,对养老金待遇有直接影响,2023年1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含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最新规定(以下简称“66号文件”)。
转移程序优化
《决定》优化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明确了转移申请受理条件和受理时限。具体包括:
参保人提出转移申请时,应当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受理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范围扩大
66号文件扩大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范围。具体包括:
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首次参保地纳入转移范围,允许首次参保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允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30年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
转移权益保障
66号文件保障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的权益。具体包括:
明确转移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利息并划入目标地个人账户;
明确了转移时的视同缴费年限,避免因转移造成个人权益损失;
明确了转移时缴费基数的处理方式,确保转移后缴费基数的连续性。
其他细则修改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外,66号文件还对其他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的细则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
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受理机构为参保人员转移前和转移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明确了转移申请材料的清单,包括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转移申请表等;
明确了转移手续办理完成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66号文件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优化了转移程序、扩大了转移范围、保障了转移权益,方便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当及时了解并按照最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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