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详解
佛山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死亡丧葬补助金。
医疗费用赔偿
职工因工受伤后,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其治疗工伤所需的下列费用:
急救费、医疗费、康复费、住院费、护理费;
手术费、医药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
其他与治疗工伤有关的合理费用。
伙食补助费赔偿
职工因工受伤后,在门诊治疗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按其工资的 20% 支付伙食补助费,连续治疗 14 日以上的,从受伤第 15 日起按 30%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10 级至 1 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 赔偿标准(相当于职工本人生产前 12 个月工资的倍数) |
---|---|
1 级 | 41 倍 |
2 级 | 30 倍 |
3 级 | 20 倍 |
4 级 | 15 倍 |
5 级 | 12 倍 |
6 级 | 10 倍 |
7 级 | 8 倍 |
8 级 | 6 倍 |
9 级 | 4 倍 |
10 级 | 2 倍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基本部分:相当于职工本人生产前 20 个月工资的 60%;
2. 附加部分:职工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相当于职工本人生产前 20 个月工资的 100%。
伤残津贴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10 级至 1 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 | 赔偿标准(相当于职工本人生产前 12 个月工资的比例) |
---|---|
1 级 | 75% |
2 级 | 60% |
3 级 | 45% |
4 级 | 35% |
5 级 | 30% |
6 级 | 25% |
7 级 | 20% |
8 级 | 15% |
9 级 | 10% |
10 级 | 5% |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1. 未成年子女:相当于 deceased-salary 的 30%;
2. spouse:相当于 deceased-salary 的 40%;
3. 父母:相当于 deceased-salary 的 20%;
4. 其他亲属:相当于 deceased-salary 的 10%。
死亡丧葬补助金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家属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丧葬补助金:
1. 基本部分:6,000 元;
2. 附加部分:职工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额外支付 6,000 元。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