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哪些情况可享受?
生育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提供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为了享受生育保险的福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基本条件
参保人员:具有合法劳动关系,并且已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至少9个月。
用人单位:已为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类型:自然生育、剖腹产、多胞胎生育、早产或流产。
特殊情况
1. 计划外生育
符合以下情形的计划外生育,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自愿中止妊娠的。
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属于意外怀孕的。
因疾病或医疗原因不能采取避孕措施,属于非自愿怀孕的。
2. 生育前的病假
由于怀孕或分娩造成的工作能力下降,需要休息调理的,可享受产前病假,期间待遇与产假相同。
3. 晚育年龄
根据国家规定,达到一定年龄(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享受晚育津贴。
4. 生育并发症
在生育过程中发生难产、大出血等并发症,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可享受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补偿。
5. 生育力下降
因生育原因导致生育力下降,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可享受人工辅助生殖医疗费补偿。
不享受生育保险的情况
不符合以下情况的,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非法就业或没有合法劳动关系的。
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期间,死亡或被判刑的。
故意伤害自己或他人,造成流产的。
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部分地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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