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中国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缴纳养老保险的年数,是领取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根据最新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行合并计算和累计计算两种方式。
合并计算
是指以199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准,将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和1992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其中,199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满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累计计算
是指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将参保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得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特殊人群的缴费年限
女性职工
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199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13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954年1月1日至1958年12月31日出生的,199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14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959年1月1日后出生的,1992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男性职工
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199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11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949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199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12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953年1月1日后出生的,1992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注意:
以上规定以实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为准,非强制性全民覆盖前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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