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规定:对下级部门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发现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监督方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检查执法情况,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其执法程序、执法手段、执法效果等情况。
受理投诉举报,受理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违法违规执法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法处理。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其整改纠正。
法律责任
如果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要求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通报批评,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公开道歉。
限期整改,责令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并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暂停执法,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法权,并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撤销执法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撤销其执法机构,并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执法活动中的监督职责至关重要,不仅保障社会保险法的贯彻执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也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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