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85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事故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5条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方式
主管部门追究社会保险事故责任人的方式包括:
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
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例如缴纳工伤保险费、改善劳动条件等。
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体追究依据
主管部门追究社会保险事故责任人的具体依据主要包括:
《社会保险法》第85条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法》
处理程序
主管部门处理社会保险事故责任人案件的程序一般为:
调查取证
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作出追究责任决定
告知当事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案例分析
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导致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责令用人单位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并处以1倍罚款。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社会保险法》第85条针对社会保险事故责任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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