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章:支付及追偿义务的例外情况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章规定的支付及追偿义务的例外情况,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章规定了以下支付及追偿义务的例外情况: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支付养老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追偿义务人已经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其应继承的遗产或者受遗赠财产的价值继承追偿义务。
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后,由于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代为支付社会保险费,并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例外情况
对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以下例外情况:
如果职工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则不再需要支付养老保险费。
如果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例外情况
对于用人单位,有以下例外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代为支付社会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继承人例外情况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追偿义务人已死亡,则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照继承的遗产或受遗赠财产价值继承追偿义务。
意义与影响
第35章的例外情况对于社会保险体系的稳定运转和公平性至关重要。它明确了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的支付和追偿义务,防止滥用和不公平负担。这些例外情况有助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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