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条
本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在民政部门或由民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监督支付的职责,并监督指导社会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5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1.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系统,制定收缴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
3. 社会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业务的开展,包括参保登记、待遇审核、信息管理等。确保社会保险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分类
根据管理层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分为:
层次 | 机构 |
---|---|
国家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省级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市级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此外,法律还规定,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有效、公平地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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