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福利解读
失业保险是针对非因本人意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保障的制度。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失业保险制度也较完善,失业人员可享受较好的福利保障。本文将详细解读上海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和福利待遇。
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本人意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原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在法定申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有求职意愿,并有劳动能力;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没有领取其他失业保险金,如企业破产安置费等。
福利待遇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失业保险金
标准: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得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0%。
领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但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就业补助
标准:最低为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一次性发放。
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的。
培训费用补贴
标准:培训结束后,对通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补贴。
条件: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或经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
创业培训补贴
标准:对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完成规定的课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条件: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或经批准的创业培训项目的。
社会保障补贴
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领取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障补贴。
条件: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超过一定时间的。
其他福利
服务期满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民兵干部伤残退役退出现役人员等可享受以下福利:一次性生活补贴、失业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等。
持有特殊身份认定卡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下列补贴:困难失业人员救助金、技能提升和就业见习补贴等。
申领程序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业人员名册。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
特别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将中断失业保险金领取:
未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见习活动;
以欺骗、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未经批准出境超过一个月或不按时返回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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